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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未依自治條例規定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低碳汽車停車格充電設備,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陸續改善,未設置比率已大幅降低,提升低碳汽車便利充電環境

臺中市朝富停車場
臺中市朝富停車場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下稱停管處)為鼓勵民眾使用電動車,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低碳汽車停車格位,並建置充電設備,惟未依規定設置之比例仍高達7成,影響民眾充電之便利性,經促請檢討改善,已陸續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低碳汽車停車格充電設備,未設置比率已大幅降低,提升低碳汽車便利充電環境。
臺中市政府積極推行綠色交通,以期改善空氣品質,停管處為鼓勵更多民眾採用低污染的電動車,自101年起陸續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低碳汽車停車格位,並建置充電設備,市政府亦於103年5月9日制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其第30條第1項明文規定,臺中市路外停車場停車位達50格以上者,應設置1格以上低碳汽車停車格位;公有停車場每滿50格,應設置1格低碳汽車停車格位,並應設置1處以上之充電設備,期能方便民眾使用低碳汽車及充電,減少空污及碳排放。臺中市審計處於108年9月查核發現,停管處轄管之公有路外停車場汽車停車位在50格以上者計有154場,惟僅39場建置149支充電柱,建置比率25.32%,未符合上開自治條例規定,經於108年11月2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停管處積極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低碳汽車停車格充電設備。截至109年8月18日止,上開154場公有路外停車場已有127場建置221支充電柱,共增加88場停車場設置充電柱,建置比率提升至82.47%,雖尚未能完全符合自治條例規定,但已有效提升低碳汽車便利充電環境,並陸續全面建置中。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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