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下稱停管處)為鼓勵民眾使用電動車,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低碳汽車停車格位,並建置充電設備,惟未依規定設置之比例仍高達7成,影響民眾充電之便利性,經促請檢討改善,已陸續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低碳汽車停車格充電設備,未設置比率已大幅降低,提升低碳汽車便利充電環境。
臺中市政府積極推行綠色交通,以期改善空氣品質,停管處為鼓勵更多民眾採用低污染的電動車,自101年起陸續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低碳汽車停車格位,並建置充電設備,市政府亦於103年5月9日制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其第30條第1項明文規定,臺中市路外停車場停車位達50格以上者,應設置1格以上低碳汽車停車格位;公有停車場每滿50格,應設置1格低碳汽車停車格位,並應設置1處以上之充電設備,期能方便民眾使用低碳汽車及充電,減少空污及碳排放。臺中市審計處於108年9月查核發現,停管處轄管之公有路外停車場汽車停車位在50格以上者計有154場,惟僅39場建置149支充電柱,建置比率25.32%,未符合上開自治條例規定,經於108年11月2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停管處積極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設置低碳汽車停車格充電設備。截至109年8月18日止,上開154場公有路外停車場已有127場建置221支充電柱,共增加88場停車場設置充電柱,建置比率提升至82.47%,雖尚未能完全符合自治條例規定,但已有效提升低碳汽車便利充電環境,並陸續全面建置中。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