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部分機關部分採購案預算未經立法程序即決標,採購程序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高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延續性或於次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採購業務,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機關未確定預算來源即辦理採購招標、或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即予決標、履約,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補充說明,通函所屬機關據以辦理及運用,以完備採購程序及提升採購效率。
審計處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避免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因機關無預算支付工程款,致工程進度延宕或無法進行,衍生日後履約爭議、契約終止或解約情形,於95年9月25日函建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算來源;嗣於98年6月1日函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尚非不得辦理招標,須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5月查核發現,市政府所屬部分機關辦理屬延續性或於次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採購業務,未確定預算來源即辦理招標、或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時,未於招標文件載明得先保留決標之要件即予決標、履約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2年9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參酌政府採購法、預算法、地方制度法及相關函釋規定,於112年10月訂定高雄市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辦理採購招標之補充說明,明確規範總預算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各機關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並通函所屬機關據以辦理,以完備採購程序及提升採購效率。
審計處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避免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因機關無預算支付工程款,致工程進度延宕或無法進行,衍生日後履約爭議、契約終止或解約情形,於95年9月25日函建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算來源;嗣於98年6月1日函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尚非不得辦理招標,須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5月查核發現,市政府所屬部分機關辦理屬延續性或於次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採購業務,未確定預算來源即辦理招標、或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時,未於招標文件載明得先保留決標之要件即予決標、履約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2年9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參酌政府採購法、預算法、地方制度法及相關函釋規定,於112年10月訂定高雄市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辦理採購招標之補充說明,明確規範總預算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各機關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並通函所屬機關據以辦理,以完備採購程序及提升採購效率。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5-02)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