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尚乏土地開發出流管制作業管理規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下稱水務局)主管土地開發出流管制計畫書及規劃書之審查及核定,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導致增加逕流量者,依規定義務人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轉送水務局審查,惟因各類土地開發樣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市政府諸多局處,出流管制設施之管理維護相關權責劃分尚未公告,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管理作業要點,提升出流管制設施管理效能。
審計處指出,水務局為減少土地開發增加淹水風險,要求土地開發義務人自行承擔因開發所增加之逕流量,降低附近地區淹水風險,依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屬於可建築用地、學校、停車場及大眾捷運運輸系統等各種開發樣態,且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送經水務局審查,並於開發基地工程申請開工前取得核定函,另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之監督查核。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土地開發利用之樣態計有2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市政府諸多局處,如可建築用地屬地政局;學校、圖書館之開發屬教育局;工廠及園區之開發屬經濟發展局等,惟未明確劃分河川流域沿岸之土地開發所涉出流管制設施等相關管理維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工權責,審計處遂於110年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水務局已於111年7月1日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移交及管理作業要點」,針對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或排水計畫書之義務人,於出流管制設施完工後之移交程序及管理維護等事項,明定出流管制設施管理之分工權責。截至112年6月底止,提出相關申請出流管制計畫書等計有40件,並俟竣工後依上開要點辦理後續移交接管事宜,以提升出流管制設施管理效能,降低淹水風險。
審計處指出,水務局為減少土地開發增加淹水風險,要求土地開發義務人自行承擔因開發所增加之逕流量,降低附近地區淹水風險,依規定土地開發利用屬於可建築用地、學校、停車場及大眾捷運運輸系統等各種開發樣態,且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送經水務局審查,並於開發基地工程申請開工前取得核定函,另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之監督查核。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土地開發利用之樣態計有2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市政府諸多局處,如可建築用地屬地政局;學校、圖書館之開發屬教育局;工廠及園區之開發屬經濟發展局等,惟未明確劃分河川流域沿岸之土地開發所涉出流管制設施等相關管理維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工權責,審計處遂於110年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水務局已於111年7月1日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移交及管理作業要點」,針對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或排水計畫書之義務人,於出流管制設施完工後之移交程序及管理維護等事項,明定出流管制設施管理之分工權責。截至112年6月底止,提出相關申請出流管制計畫書等計有40件,並俟竣工後依上開要點辦理後續移交接管事宜,以提升出流管制設施管理效能,降低淹水風險。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3-10-17)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