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尚未完成有危險之虞公寓大廈認定要件及報備期限之公告,審計部促請改善

內政部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促請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尚未完成有危險之虞公寓大廈認定要件及報備期限之公告,經函請檢討改善,內政部已公告「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審計部指出,內政部為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於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29條之1,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應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組織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之辦理,確保居住品質,相關認定要件及報備之期限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12月查核發現,內政部尚未公告相關認定要件及辦理期限,致市縣主管機關無法據以執行有危險疑慮公寓大廈之認定及輔導成立管理組織,責成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審計部遂於112年4月函請內政部儘速研議辦理,以利市縣主管機關清查並輔導成立管理組織,強化安全維護及管理。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內政部已於112年6月6日以台內營字第1120806902號公告「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11樓以上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情況者,經市縣主管機關清查通知後,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審計部指出,內政部為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於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29條之1,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應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組織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之辦理,確保居住品質,相關認定要件及報備之期限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12月查核發現,內政部尚未公告相關認定要件及辦理期限,致市縣主管機關無法據以執行有危險疑慮公寓大廈之認定及輔導成立管理組織,責成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審計部遂於112年4月函請內政部儘速研議辦理,以利市縣主管機關清查並輔導成立管理組織,強化安全維護及管理。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內政部已於112年6月6日以台內營字第1120806902號公告「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11樓以上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情況者,經市縣主管機關清查通知後,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覆審室(發布日期:2023-09-21)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