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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機制未臻周延,審計部促請改善

擷取自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網站
擷取自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網站
內政部為避免我國濕地被不當開發,劃設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據以加強保育。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部委託經營管理機制未臻周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監督考核機制,促進濕地永續發展。
審計部指出,內政部為遂行重要濕地保育工作,依據濕地保育法於104年2月2日公告劃設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42處,並委任台江、陽明山、雪霸、墾丁、金門等5個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委託辦臺北市政府等13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37處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之保育利用計畫規劃、經營管理、違規事件處分及代收罰鍰等作業。
然而,審計部於111年11月查核發現,內政部與18個委任(辦)機關簽訂之協議書,雖要求應每年向該部函報工作辦理及經費收支情形等成果報告,惟多數機關未能落實提報各項工作實際執行情形,或僅附巡查或環境教育照片,或僅附宣導活動或生態教育成果報告等;至於工作報告應列載經費之收支情形,亦有15個機關均未提報,不利該部督促與輔導受委任(辦)機關確實執行濕地管理與維護工作,審計部遂於112年3月函請內政部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內政部已訂定「內政部委任(辦)重要濕地之規劃、經營管理、審查及處分作業年度工作執行情形成果報告統一格式」,於112年3月21日函各委任(辦)機關遵循,並將其納入後續評鑑項目,以利控管濕地管理維護工作,達成保育及妥善利用之目標,促進濕地永續發展。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自然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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