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公共工程廠商派駐工地人員間有未符規定情事,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工地人員管理及督導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工程施工期間廠商派駐工地主任、品管或監造人員,或有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或未全程於工地執勤,或違反專職約定等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營造業法予以工地主任警告及按契約規定扣罰廠商違約金,嗣後將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審計室指出,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等法規,明訂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管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縣政府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管理及確保工程品質,亦訂有公共工程設計監造單位品質保證規定及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規範廠商派駐工地相關人員之設置條件、人員資格、聘用人數、取得相關訓練課程證明等。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至111年5月間陸續查核發現,縣政府於該室查核期間辦理富岡港交通船碼頭改善計畫水域工程等2,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計30件,其中廠商於施工期間未設置工地主任,或工地主任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或違反專職約定者計7件;品管及監造人員違反專職約定,或人數、資格不符者計14件,審計室遂分別於110年4月、9月及111年4月、6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2月底止,縣政府已依營造業法予以工地主任警告及按契約規定扣罰廠商違約金計235萬餘元;並參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 111年12月採購契約範本,於同年月修正縣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納入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等相關罰則規定,嗣後將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並即時於工程會之標案管理系統登錄公共工程工地人員資訊,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審計室指出,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等法規,明訂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管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縣政府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管理及確保工程品質,亦訂有公共工程設計監造單位品質保證規定及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規範廠商派駐工地相關人員之設置條件、人員資格、聘用人數、取得相關訓練課程證明等。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至111年5月間陸續查核發現,縣政府於該室查核期間辦理富岡港交通船碼頭改善計畫水域工程等2,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計30件,其中廠商於施工期間未設置工地主任,或工地主任未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或違反專職約定者計7件;品管及監造人員違反專職約定,或人數、資格不符者計14件,審計室遂分別於110年4月、9月及111年4月、6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2年2月底止,縣政府已依營造業法予以工地主任警告及按契約規定扣罰廠商違約金計235萬餘元;並參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 111年12月採購契約範本,於同年月修正縣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納入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等相關罰則規定,嗣後將加強審查工地人員設置情形,並即時於工程會之標案管理系統登錄公共工程工地人員資訊,以強化工程管理及提升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