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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僅完成部分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公告,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農田水利設施
農田水利設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依農田水利法規定,應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加以管理維護,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未完成公告,影響農田水利法執行效力,不利農田水利設施之管理,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全部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公告作業,有利農田水利設施後續管理,維護農業灌溉用水服務及品質。
審計處指出,政府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穩定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制定農田水利法。依農田水利法第5條規定,農委會應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加以管理維護,並公告之。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農委會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農委會原規劃於109年完成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公告,惟截至110年11月12日止,僅完成宜蘭等9個管理處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公告,尚未完成公告者包括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臺中、嘉南、花蓮及臺東等8個管理處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致對於擅自排放非農田廢水至農田水利設施者缺乏裁處要件,影響農田水利法執行效力,不利農田水利設施管理,審計處遂於111年1月26日函請農委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農委會積極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進行會商,已於111年7月底前完成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臺中、嘉南、花蓮及臺東等8個管理處之農田水利範圍公告,有利農田水利設施後續管理,維護農業灌溉用水服務及品質。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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