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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吳鳳公園停車場閒置土地遲未活化,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縣吳鳳公園停車場用地平面配置圖
嘉義縣吳鳳公園停車場用地平面配置圖
嘉義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於104年7月與民間機構簽訂嘉義縣吳鳳公園停車場暨遊客中心興建營運移轉(下稱BOT)案投資契約,嗣因民間機構負責人逝世而終止,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重新接管吳鳳公園後,停車場用地未妥擬具體改善措施,造成用地閒置,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標租,活化公有土地及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審計室指出,吳鳳公園位處嘉義縣中埔鄉省道台18線旁,是前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必經之地,園區包含停車場及公園用地,縣政府為打造其成為阿里山旅遊廊帶亮點,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吳鳳公園停車場BOT案,由民間機構興建停車場及遊客中心,並負責吳鳳公園之管理維護,契約期限40年(興建期2年、營運期38年),投資金額至少達5,000萬元以上,嗣因民間機構負責人逝世,縣政府與民間機構於108年2月終止契約。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於BOT案終止契約後,雖陸續尋求潛在廠商投資意願,歷經2年餘仍無具體結果,除未能達成原訂成為阿里山旅遊廊帶亮點之計畫目標外,每年亦須負擔公園管理維護費用120萬餘元,審計室遂於110年4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改採短期租賃方式及調整出租範圍,於111年8月與富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停車場部分用地公開標租契約(租賃期間9年8個月),業者每年繳交土地租金6萬餘元,及投資興建特色商店1間、停車位10格並附設電動汽機車充電設施,供民眾遊憩及充電使用,另由業者負責公園停車場及廁所清潔工作,有效活化公有土地及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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