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未落實維護婦幼及身心障礙者之停車權益,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嘉義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提升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安全、營運管理及服務品質,訂有嘉義縣路外公共停車場督導考核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作業要點未將提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之停車位比率納入考核項目,另實際劃設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情形亦與規定未盡相符,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作業要點,並依規定劃設身障人士專用停車位,維護婦幼及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另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停車位地面上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標誌(藍底白色圖案),且其下車區停車格線應以斜線及直線予以區別。按縣政府係嘉義縣路外公共停車場之主管機關,依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每年應至少對核准領有停車場登記證者辦理實地考核1次。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作業要點未將提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之停車位比率納入考核項目;另部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劃設無障礙停車位標誌及下車區停車格線,或部分停車位遭物品及其他類型車輛占用,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0年4月1日修正作業要點,將婦幼停車位比率納入考核項目,並於111年5月依修正後規定,考核列管之41座停車場,其中7座停車場之婦幼及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計139個,或遭占用、或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及格線未符規定,縣政府已督促業者限期改善,截至111年11月底止,均已排除占用,並依規定劃設身心障礙者停車位之標誌及格線,維護婦幼及身心障礙者之停車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另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停車位地面上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標誌(藍底白色圖案),且其下車區停車格線應以斜線及直線予以區別。按縣政府係嘉義縣路外公共停車場之主管機關,依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每年應至少對核准領有停車場登記證者辦理實地考核1次。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2月查核發現,作業要點未將提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之停車位比率納入考核項目;另部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劃設無障礙停車位標誌及下車區停車格線,或部分停車位遭物品及其他類型車輛占用,審計室遂於110年1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0年4月1日修正作業要點,將婦幼停車位比率納入考核項目,並於111年5月依修正後規定,考核列管之41座停車場,其中7座停車場之婦幼及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計139個,或遭占用、或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及格線未符規定,縣政府已督促業者限期改善,截至111年11月底止,均已排除占用,並依規定劃設身心障礙者停車位之標誌及格線,維護婦幼及身心障礙者之停車權益。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交通運輸、地方自治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