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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尖石鄉公所秀巒溫泉公共浴室完工後無法營運使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溫泉設施
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溫泉設施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下稱尖石鄉公所)經管秀巒溫泉公共浴室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秀巒溫泉公共浴室完工後因未依溫泉法規定取得開發許可、溫泉水權狀及溫泉標章致無法營運使用,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取得開發許可、溫泉水權狀及溫泉標章,並於111年11月28日對外營運,發揮推展部落溫泉觀光之效益。
審計室指出,溫泉法於94年7月1日施行,依規定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應依水利法或礦業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經查秀巒溫泉公共浴室工程於95年9月1日竣工,因未取得開發許可、溫泉水權狀及溫泉標章,無法營運使用。尖石鄉公所為使閒置多年之秀巒溫泉公共浴室洗浴設施及大眾池,供旅客泡湯及沐浴使用,於100至106年度向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及新竹縣政府申請補助總經費5,450萬元,辦理秀巒溫泉公共浴室及周邊景觀等工程,期能活化秀巒溫泉公共浴室。
然而,審計室查核發現,尖石鄉公所未積極辦理相關土地增編及撥用作業,亦未依規定辦理修(增)建工程建造執照申請作業等,致無法取得開發許可、溫泉水權及溫泉標章,相關設施仍無法營運使用,審計室遂於108年12月函請新竹縣政府督促尖石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新竹縣政府已於109年1月31日成立跨局處督導小組,按季召開會議追蹤執行進度,督導尖石鄉公所辦理土地增編及撥用作業,並已取得開發許可、溫泉水權狀及溫泉標章。秀巒溫泉公共浴室並於111年11月28日對外營運,提升部落溫泉觀光之效益。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原住民、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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