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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大倉觀光文化園區計畫執行效能過低,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澎湖媽祖觀光文化園區
澎湖媽祖觀光文化園區
澎湖縣政府辦理大倉觀光文化園區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未詳實分析財務可行性及審慎評估財源籌措能力,最終決定不再續建該園區,致已投入經費辦理之雕像基座及周邊附屬設施與媽祖雕像工程,未能達成預期效益,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將媽祖雕像安置於「澎湖媽祖觀光文化園區」,並落成啟用,成為澎湖新地標及旅遊景點。
審計室指出,澎湖縣政府為促進澎湖內海及整個澎湖群島之觀光發展,自100年推動大倉觀光文化園區計畫,規劃於澎湖縣白沙鄉大倉島建造高度48公尺之媽祖雕像暨周邊廣場工程等設施,計畫經費5億5,000萬元,期程自100年8月至105年6月止,初期採部分公營、部分委外經營方式辦理,長期朝全部委外經營,預估園區開放後將吸引32萬餘人次到訪,每年產生約3億8,880萬元觀光產值。
然而,審計室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該府未詳實分析園區聯外交通、財務可行性,及審慎評估財源籌措能力,並於規劃階段未考量在地居民意見,遲至工程施工期間始對大倉媽祖存廢問題進行評估及民調,最終決定不再續建該園區,未能達成原計畫預期效益;且該府終止契約,已投入7,758萬餘元辦理之雕像基座及周邊附屬設施,無法依原規劃用途使用,並經仲裁判斷及調解須賠償廠商損失2,005萬餘元,衍生不經濟支出計9,764萬餘元;又未積極將暫置於廠商工廠之已完成雕像半成品移置合適保管地點,額外給付廠商場地使用租金1,096萬餘元,再增加不經濟支出,審計室遂於110年6月函請澎湖縣縣長查明妥適處理。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澎湖縣政府已檢討整體規劃缺失,並將媽祖雕像安置於「澎湖媽祖觀光文化園區」,於111年9月30日竣工,同年10月20日落成,成為澎湖新地標及旅遊景點。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休閒觀光、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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