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暨所轄部分鄉鎮公所未落實公共工程工地人員設置管理作業,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彰化縣政府暨所轄部分鄉鎮公所(下稱縣府暨所轄部分公所)辦理5,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工地人員設置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共工程相關人員之設置未符規定,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依契約處置,嗣後將加強審查及監督作業,以強化工程管理及確保施工品質。
審計室指出,依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法規,明定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管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如資格及人數等;另各工程主辦機關與監造及施工廠商訂定之契約書,亦將其納入契約施工管理及工程品管等予以規範,據以監督廠商履約,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5月查核發現,縣府暨所轄部分公所於106至109年度辦理5,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設置之工地主任違規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或未依營造業法規定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者,計3件;品管人員及監造人員違規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或設置期間、人數、資格不符規定者,計18件,審計室遂於110年7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暨所轄部分公所已對違約廠商處以違約金合計229萬餘元,並經縣府通函所轄機關確實依規定加強審查及監督工地人員設置情形,落實工程施工管理,並確保施工品質。
審計室指出,依營造業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法規,明定公共工程工地主任、品管及監造人員之設置條件,如資格及人數等;另各工程主辦機關與監造及施工廠商訂定之契約書,亦將其納入契約施工管理及工程品管等予以規範,據以監督廠商履約,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5月查核發現,縣府暨所轄部分公所於106至109年度辦理5,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設置之工地主任違規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或未依營造業法規定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者,計3件;品管人員及監造人員違規兼任其他工地職務、或設置期間、人數、資格不符規定者,計18件,審計室遂於110年7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暨所轄部分公所已對違約廠商處以違約金合計229萬餘元,並經縣府通函所轄機關確實依規定加強審查及監督工地人員設置情形,落實工程施工管理,並確保施工品質。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