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新北市歷史建築瑞三礦業選煤廠維護管理及修復工作執行效能過低,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北市歷史建築瑞三選煤廠.png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下稱觀旅局)與文化局辦理轄管之歷史建築瑞三礦業選煤廠(下稱瑞三選煤廠)維護管理及修復工作,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觀旅局及文化局延宕辦理修復計畫,且修復作業停滯期間未妥善維護管理歷史建築,核有效能過低情事,經促請新北市市長督促研謀改善,已完成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並規劃於近期開放參觀,重現歷史建築風華。
審計處指出,猴硐聚落係由煤礦產業支撐而起之聚落,其中瑞三選煤廠係由瑞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三公司)營運,全盛時期煤產量占全臺七分之一,嗣因應政府能源政策變遷而於79年停採。觀旅局於89年6月將該等礦產遺跡範圍公告成立瑞芳風景特定區,並依地方倡議,於93年規劃將該礦坑園區遺留之選煤廠、機具、運煤車鐵軌、運煤橋等設施,籌設猴硐博物園區,續由文化局於94年11月將瑞三選煤廠登錄為歷史建築。嗣為確保煤礦產業遺產保存,觀旅局於101年10月取得瑞三選煤廠建物產權,並因現況損壞嚴重,由文化局投入相關修復經費共1億3,691萬餘元。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6月查核發現,觀旅局自瑞三選煤廠經公告為歷史建築起,迄取得建物產權之期間,未積極與瑞三公司研商取得建物開發利用權利而無法及時修復,亦未會同歷史建築主管機關文化局督促瑞三公司妥為維護管理,致建物嚴重破損;另文化局於102年承接修復業務,未積極籌措經費及爭取中央補助經費,延宕整體修復工程計畫進度,嗣因主建物受損嚴重須再次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及修正設計內容,中央補助款於107年9月遭撤銷須重新申請,影響推動期程;又觀旅局自取得瑞三選煤廠建物產權起,迄108年6月修復工程發包決標,長達6年8個月,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善盡日常維護管理之責,且文化局未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規定要求觀旅局限期改善等3項效能過低情事,審計處遂於109年12月函請新北市市長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瑞三選煤廠修復及再利用工程已於111年5月竣工,預計於111年9月開放參觀,並規劃相關展覽。另觀旅局爾後處理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先期評估相關作業,將依文化局編纂之「古蹟、歷史建築生命週期手冊」,擬定4年文化資產修復中長程計畫,依序辦理文化資產修復工程。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