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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未全面清查列管轄內高層集合住宅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與申報情形,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北市轄內集合住宅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宣傳摺頁.png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工務局未全面清查列管轄內16層以上或建築高度50公尺以上住宅之建築物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情形,致有部分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未依規定申報檢查簽證結果,經函請研謀改善,工務局已完成清查,並限期高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與申報作業,有助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審計處指出,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第91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應限期改善。另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一」規定,住宿類(H-2組),其中16層以上或建築高度50公尺以上住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每2年1次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及申報。
然而,審計處於110年2月查核發現,截至109年底止,新北市轄內16層以上或建築高度50公尺以上之高層集合住宅計有396件,於工務局建築安全申報系統查無申報建築物安全檢查情形,且該局亦未依規定限期各該社區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審計處遂於110年5月函請工務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1年6月底止,工務局業全面清查列管轄內未依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作業之418件16層以上或建築高度50公尺以上之住宿類(H-2組)高層建築物,並由各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於限期內完成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與申報作業,將持續列管辦理,以提升高層建築物公共安全,有助維護民眾生命財產權益。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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