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建築物構造安全管理制度規章未臻健全,審計部促請改善

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說明
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為確保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規定其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不合格者,尚無強制辦理補強改善,經函請檢討結果,已修正建築法第77條之1規定,加強建築物之構造安全。
審計部指出,營建署於107年2月21日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範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等),其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者,應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對於經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不合格者,尚無強制辦理補強改善之規定,營建署乃配合修正建築法第77條之1,新增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予改善;惟因法制程序尚未完成,相關建築管理機制仍未臻完備,審計部遂於110年5月函請營建署檢討。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11年4月26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11年5月11日公布施行。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建築物,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屆期未改善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相關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