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所訂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計分要點未臻完善,審計部促請改善

各機關依「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下稱履約計分要點)辦理履約計分作業,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要點原訂應於工程驗收完成後15日內辦理相關計分作業之規定,容有窒礙難行之處。經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檢討改善,該會已修正履約計分要點。
審計部指出,工程會為促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如期如質履約並重視執行績效,訂定履約計分要點,自103年10月27日起實施。依據該要點規定,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驗收完成15日內,對其施工廠商之履約情形辦理計分作業,包括五大指標、14個項目。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各機關於107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依履約計分要點完成計分作業之工程採購,共計5萬69件,其實際驗收完成至發文通知施工廠商計分結果,平均期程達66.72日,遠超過原訂應於驗收完成後15日完成之期限。分析原因,主要係部分履約計分事項涉及結算驗收證明書最終核定內容,包括施工數量、變更設計次數及金額、工期核算等,處理較為耗時所致。審計部遂於110年1月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考量提供各機關辦理計分作業合理時間,已於110年11月11日修正履約計分要點,延長填報計分期限,修正驗收完成後「20日內」,並增列得予展期要件及核准程序規定,俾使履約計分機制更臻完備。
審計部指出,工程會為促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如期如質履約並重視執行績效,訂定履約計分要點,自103年10月27日起實施。依據該要點規定,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驗收完成15日內,對其施工廠商之履約情形辦理計分作業,包括五大指標、14個項目。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12月查核發現,各機關於107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期間依履約計分要點完成計分作業之工程採購,共計5萬69件,其實際驗收完成至發文通知施工廠商計分結果,平均期程達66.72日,遠超過原訂應於驗收完成後15日完成之期限。分析原因,主要係部分履約計分事項涉及結算驗收證明書最終核定內容,包括施工數量、變更設計次數及金額、工期核算等,處理較為耗時所致。審計部遂於110年1月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考量提供各機關辦理計分作業合理時間,已於110年11月11日修正履約計分要點,延長填報計分期限,修正驗收完成後「20日內」,並增列得予展期要件及核准程序規定,俾使履約計分機制更臻完備。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