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彰化縣政府訂定土木包工業承攬規模範圍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6日公告
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6日公告
彰化縣政府(下稱縣府)訂定土木包工業承攬轄內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等規模範圍,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有限縮具專業能力之廠商承攬小型工程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促進廠商間良性競爭。
審計室指出,依營造業法、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等規定,市縣政府為營造業地方主管機關。縣府於107年9月訂定「土木包工業承攬彰化縣轄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規模範圍」(下稱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工程規模),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據以監督及管理土木包工業承攬轄內工程之規模範圍,以確保營繕工程品質。
然而,審計室110年7月查核發現,縣府訂定之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工程規模,有關鋼筋混凝土擋土牆施工高度限於1.5公尺以下,該高度限制較其他20個市縣嚴格(其中18市縣限於3公尺以下、2市縣限於2公尺以下),明顯限縮具有專業能力之廠商承攬小型工程,不利促進廠商間良性競爭,審計室遂於110年8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0年9月邀集彰化縣土木包工業商業同業公會等相關單位研商該規定之合理性,衡酌當前土木包工業專業技術能力,將鋼筋混凝土擋土牆承攬高度限制放寬至3公尺以下,並修正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工程規模後報請內政部於111年3月28日核定,同年4月6日公告實施,縣府後續亦將加強監督管理及宣導,促進廠商間良性競爭。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