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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督導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情形未臻完善,審計部促請改善

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系統
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督導市縣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作業,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建築物昇降設備許可證已逾使用有效期限,設備安全性堪慮,經函請營建署檢討改善。該署已督促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確實清查,部分設備已重新取得許可證或停止使用;設備安全檢查情形納入年度督導考核項目,以積極督促落實辦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公共安全檢查,保障使用民眾生命安全。
審計部指出,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及定期辦理安全檢查,檢查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彙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經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8月查核營建署提供107年度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機構彙報之資料,發現其中3,772件昇降設備及896件機械停車設備之許可證已逾使用有效期限;另有檢查人員每日檢查數量達10臺以上異常情事,顯示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抽驗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作業有未臻確實之疑慮,審計部遂於109年1月函請營建署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營建署已請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逐步清查並限期改善,截至110年底止,前述逾有效期限已重新取得使用之許可證者,分別為442件、111件,停止使用者,314件、27件;另有關檢查人員之檢查數量異常情形,主要係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無法判讀檢查及上傳日期所致,該署已修正增列系統相關欄位,於111年4月起正式運作,完備系統資訊正確性;該署並自112年起,將設備已逾使用年限及檢查異常情形納入年度督導考核項目,以持續督促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積極辦理查驗工作,保障使用民眾生命安全。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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