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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局執行歷史四期計畫,未落實計畫經費執行管控,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歷史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四期)計畫(109-112年)
歷史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四期)計畫(109-112年)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下稱文資局)辦理「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四期)」(下稱歷史四期),持續推動文化資產之保存工作,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文資局以歷史四期計畫(109-112年)經費,支應歷史三期計畫核定之補助案件,預算經費管控有失允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建置「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經費控管系統」,有助於補助經費控管,提升計畫執行效率。
審計處指出,文資局為整體文化資產保存特殊需求,研擬歷史四期計畫持續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歷史四期計畫獲核定總經費72億1,000萬元,109年度編列預算數17億9,163萬餘元。
然而,審計處查核發現,文資局109年度核定補助經費中,472件仍在執行、金額27億5,809萬元,其中屬歷史三期計畫核定之補助案件計有254件,金額15億4,507萬餘元(占比56.02%);又以歷史四期之「文化資產場域系統治理計畫」,撥付各市縣(單位)辦理「聚落建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補助案68件、2億786萬餘元,其中49件、2億452萬餘元,為歷史三期「文化資產跨域發展計畫」核定之補助案件,占撥付補助款件數及金額之比率為72.06%及98.39%,計畫經費執行管控未落實。審計處遂於110年6月函請文化部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資局已於110年底建置「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經費控管系統」,期透過此資訊系統,有效控管補助市縣政府之經費,並提升計畫執行效率。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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