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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公立動物收容所因用地未能取得致遷建計畫期程延宕,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花蓮縣公立動物收容所
花蓮縣公立動物收容所
花蓮縣政府辦理花蓮縣公立動物收容所遷建計畫,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因用地取得評估作業未臻嚴謹,興建地點一再變更,致遷建計畫期程延宕,影響政府改善動物收容所設施品質目標,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採行改善措施,完成遷建工程並啟用營運。
審計室指出,動物福利水準為國家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指標,我國為尊重動物生命及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動物保護法,規定各市縣政府應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花蓮縣政府於86年在吉安鄉南濱路段設立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因位於防風保安林及河川行水區域,亟須另尋適宜基地,爰於103年11月26日提報花蓮縣公立動物收容所遷建計畫,規劃於鳳林鎮綜開段12地號新建,經費9,500萬元,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補助,預定106年底辦理完成。
然而,審計室於105年10月查核發現,原計畫用地(鳳林鎮綜開段12地號)因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導致民眾陳情抗爭,且配合原住民保留地劃設政策,而須另覓興建地點,復因興建地點由壽豐鄉大坪段3地號變更為吉安鄉廣榮段2354及2355地號,再變更為廣榮段2356及2369地號,遲未能確定用地,前置作業欠周,致遷建計畫期程延宕,審計室遂於105年11月函請花蓮縣政府積極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該府於106年3月間重新規劃,擇定鳳林鎮榮昌段198地號,同年8月經農委會核定計畫,經費1億2,820萬餘元,可收容350隻犬貓,並完備各項動物友善保護設施,嗣於108年1月8日發包,110年1月13日竣工,經驗收合格及取得使用執照後,於110年12月14日啟用營運,已落實改善動物收容所設施品質及提升動物保護政策目標。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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