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列管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機制未盡完善,審計部促請改善

行政院為協助各機關積極活化閒置設施,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定期召開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加強列管閒置設施活化執行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會督導機制尚乏政府機關主動清查及列管相關規定,經函請檢討改善,該會已檢討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強化督導會議列管及督導功能。
審計部指出,行政院為協助各機關積極活化經管閒置設施,業由工程會依照「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等規定,定期召開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並列管各機關經管閒置設施案件之活化情形,執行結果確能改善公共設施閒置狀況。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6月查核發現,該等活化措施相關規定及督導會議列管推動機制,尚乏政府機關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報列管相關規定,不利各級政府主動發掘閒置或低度利用設施予以提報列管,及督促設施管理機關確實完成活化,經於108年6月14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於109年1月函頒「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轄管或補助興建之公共設施使用情形,應督促設施管理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清查並作成紀錄;另工程會於110年第2季「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已追蹤各機關清查情形,持續督促設施管理機關落實閒置公共設施活化,以提升公共設施使用效能。
審計部指出,行政院為協助各機關積極活化經管閒置設施,業由工程會依照「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等規定,定期召開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並列管各機關經管閒置設施案件之活化情形,執行結果確能改善公共設施閒置狀況。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6月查核發現,該等活化措施相關規定及督導會議列管推動機制,尚乏政府機關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報列管相關規定,不利各級政府主動發掘閒置或低度利用設施予以提報列管,及督促設施管理機關確實完成活化,經於108年6月14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於109年1月函頒「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轄管或補助興建之公共設施使用情形,應督促設施管理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清查並作成紀錄;另工程會於110年第2季「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已追蹤各機關清查情形,持續督促設施管理機關落實閒置公共設施活化,以提升公共設施使用效能。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公共工程、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