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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尚待加強,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
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推動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府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函示,訂定公共工程使用一定比率焚化再生粒料之相關規定,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以實現「資源全回收、垃圾零廢棄」之環保願景。
審計處指出,再生粒料於公共工程之運用係政府力推循環經濟之重要工作之一,行政院於106年5月25日院會指示再生粒料產出機構應全程管理,做好流向及品質管控;另為協助解決國內再生粒料去化問題,環保署並於107年7月4日函請各市縣政府儘速建立轄內公共工程使用一定比率焚化再生粒料之相關規定,俾將再生資源適材適所運用於公共工程。
然而,審計處108年11月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尚未依中央政策及環保署函示,訂定焚化廠焚化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管理或使用一定比率焚化再生粒料相關規範,使用及管制機制未臻周延,致轄管公共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比率偏低,且有「焚化再生粒料流向管理系統(RAMS)」申報使用量與工程單位核備使用量未符情形,審計處遂於109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政府已於109年11月27日訂定「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明定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應取代天然粒料之摻拌比率,並設置焚化再生粒料利用推動小組,推廣及審議再生粒料使用情形,有助推動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以實現「資源全回收、垃圾零廢棄」之環保願景。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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