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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際棒球場委外經營,未考量商業行為另訂權利金收取標準及未收取土地租金,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桃園國際棒球場
桃園國際棒球場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下稱體育局)為增加運動風氣及培植相關運動人才,興建桃園國際棒球場,於100年1月委由大桃猿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桃猿育樂公司)經營管理,委託契約年限為10年。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局按廠商營收1%收取權利金,惟球場辦理商業活動未訂定相關權利金收取標準,且未收取土地租金,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於110年6月再次招商簽訂之契約約定,除所列體育活動權利金收取標準外,另增訂商業活動權利金收取標準及定額土地租金,有助增裕庫收。
審計處指出,桃園國際棒球場於98年完工,體育局為提供優質棒球比賽環境及促進運動風氣,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100年1月與大桃猿育樂公司簽訂桃園國際棒球場及周邊地區OT計畫投資契約,契約年限為10年。
然而,審計處於107年9月查核發現,大桃猿育樂公司承租桃園國際棒球場每年依營收1%支付權利金,並於比賽空檔期間將球場租借予表演團體作為演唱會場地,如五月天、槍與玫瑰、BTS等,以106年度五月天演唱會為例,若依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體育局可按每場門票收入之8%計收場地使用費,11場合計市府約可收取7千萬元之場地收入,與該公司每年繳交之權利金僅約30至50萬餘元不等,金額差異甚大,審計處遂於108年2月26日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體育局再次招商後,已於110年6月與台灣樂天運動育樂公司訂約,體育活動權利金按營收1%至3%不等比例收取,商業活動權利金則依活動營運收入之10%收取,另每年增收定額土地租金350萬元,有助增裕庫收。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促進民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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