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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性能條文規定,對既存之老人長期照護等機構之寢室遮蔽煙侵入功能仍有不足,審計部促請改善

老人福利機構等寢室遮蔽煙侵入功能示意圖
老人福利機構等寢室遮蔽煙侵入功能示意圖
內政部為強化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等防火避難安全,於101年11月31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惟該項規定適用於102年後新設立之機構,對於既存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等則不受該條文約束,不利有效保障其居住安全。經審計部函請檢討改善,內政部已於110年1月19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規定,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以強化社會福利機構之寢室遮蔽煙侵入功能。
審計部指出,內政部為強化老人、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行動能力較趨不便等人員聚集場所之防火避難安全,於101年11月31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就建築物使用類組F-1或H-1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2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然而,審計部106年3月查核發現,內政部101年11月31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於102年後新設立之機構,對於既存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等則不受該條文約束,恐難以預防災害事故發生之避難風險,審計部遂於106年6月6日函請內政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內政部已於110年1月19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增訂第3款有關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團體家屋)、身心障礙福利及精神復健等機構,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寢室分間牆上之門窗應為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等規定,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以強化社會福利機構之寢室遮蔽煙侵入功能,預防災害發生風險,建立安全之照顧環境。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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