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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歷史建築出租營業未訂定契約以明權利義務關係,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歷史建築逍遙園
歷史建築逍遙園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辦理「高雄市歷史建築逍遙園修復工程」計畫,將歷史建築結合休閒、文化等活動,發展為該市觀光特色焦點之一,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園區部分場域出租廠商營業,惟未訂契約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亦未依市有財產出租標準規定計收租金,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與進駐廠商簽約明訂設施使用之安全規範,並計收租金,以善盡歷史建築維護管理之責。
審計處指出,古蹟、歷史建築為國家重要文化資產,由於構造傳統且年代久遠,抗災性遠較現代建築薄弱,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歷史建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逍遙園於99年登錄為歷史建築,具歷史文化價值,因建築本體損壞嚴重,文化局為藉由逍遙園之再造,保存維護建築本體及強化其結構,並結合休閒遊憩、文化推廣及環境教育等活動,活化歷史文化觀光資源,自106年6月起辦理「高雄市歷史建築逍遙園修復工程」計畫,修復工程於109年10月完成,同年11月1日開館營運,開放民眾免費入館參觀。
然而,審計處於109年11月查核發現,文化局為提升逍遙園園區服務品質,將園區部分場域出租廠商營業使用,提供簡單餐飲服務,惟未訂定契約以明確規範使用人對於歷史建築之使用及維護管理等事宜,文化資產保護未盡妥適,亦未依市有財產出租標準規定計收租金,審計處遂於110年1月函請文化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局已於110年1月起,與廠商簽訂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除依規定計收租金,及規範餐飲處理過程避免油污等相關規則,以活化歷史文化觀光資源,並善盡歷史建築安全管理維護之責。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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