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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尚未訂定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放流水量排放標準,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桃園市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示意圖
桃園市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示意圖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下稱水務局)辦理桃園市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未訂定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放流量標準,及規範維護管理機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公布「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等自治規則。
  審計處指出,依市府於106年1月25日制定公布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基地開發時將產生之排水直接排入雨水下水道者,應檢具排水計畫申請核定,其排水量標準另定之。另桃園市104至106年度核發建造執照為1,777件、1,434件、1,440件,顯示基地開發案件數量頗多。
  然而,審計處於107年6月查核發現,市府未就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放流排水量,及設施完工之後續查驗程序與維護管理等研議相關規範或機制,審計處遂於107年8月函請水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水務局已於108年9月訂定公布「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增加貯集滯洪量及設限排放速率,以避免雨水下水道宣洩不及,造成淹水;109年6月修訂「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管理要點」等自治規則,並經該府建築管理處於109年2月27日納入建造執照審查項目。截至110年3月底止,業依上開規定審查通過設置滯洪設施共計有1,137件,提升都市減洪效益。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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