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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對採購分包之審核機制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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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對於採購契約之分包,已規定不良廠商不得作為分包廠商,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部分採購案件,得標廠商將部分契約項目分包予不良廠商履行,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備相關制度規章,維護採購秩序。
審計處指出,政府為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及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杜絕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
然而,審計處107年11月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林口國宅暨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村新建統包工程第1標」等2件工程採購(契約金額合計74億8,536萬餘元),及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辦理「107年度長青樂活遊臺北活動委託辦理案」之勞務採購(契約金額2,319萬餘元),得標廠商將契約部分工作項目分包予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不良廠商履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審計處遂於108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各該採購機關已依契約規定分別扣罰廠商、監造單位168萬餘元及8萬餘元違約金,臺北市政府亦於108年9月9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增訂「分包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俾供所屬機關檢核分包廠商資格;另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規範若得標廠商提報之分包廠商違反規定者,應依機關通知期限更換之,並自109年5月1日起施行。經統計截至110年3月底止,上述規範(定)適用之採購案件共計11,608件次,可避免不良廠商巧藉分包機制承作政府採購契約項目,維護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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