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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未及早於工程設計階段檢核周邊生態,審計部促請改善

環境改善工程生態敏感區及關注區域圖
環境改善工程生態敏感區及關注區域圖
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為減輕工程施作對環境造成負面影帶響,訂有生態檢核落實計畫及工程督導作業要點,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署辦理部分治水計畫未及早於工程設計階段檢核周邊生態,相關督導考核規範亦欠周妥,衍生履約施工期間發生生態爭議事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訂相關規定,並建立工程全生命週期之生態檢核及督導考核機制,增進工程建設對生態環境之友善程度。
審計部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基於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應注重生態保育,於108年5月10日函頒「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要求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新建工程落實生態檢核作業,以維護生物多樣性資源與環境友善品質。水利署依上開注意事項訂有生態檢核落實計畫及工程督導要點,規定於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治理落實生態檢核,創造優質水環境。
然而,審計部於109年4月查核發現,水利署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作業之時點,以施工階段為主,未及早於規劃設計階段辦理,無法於工程生命週期源頭充分評核對生態環境衝擊程度,預為避免生態爭議事件之發生,且未將環境保護與相關生態檢核辦理情形等納入工程督導要點項目,經於109年6月15日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水利署已分別修訂生態檢核落實計畫及工程督導作業要點相關條文,加強督導涉及環境保護、生態保育議題之工程案件,要求主辦單位依工程生命週期填具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配合生態關注區域圖及生態評估方式,提出具體生態保育措施,增進生態環境保育。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自然保育、環境保護、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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