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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委外建置採購案評選作業有重大違失,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金門縣公共自行車租賃站-慈湖三角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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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實現低碳島願景及提升既有人工租借自行車站點服務品質,於103年12月辦理「金門縣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委外建置與試營運服務計畫」勞務採購案(下稱KBike系統建置案),並於106年10月16日完成試營運後,續由該府接管營運,惟僅營運1年餘,至107年12月5日即發生系統全面停擺,無法租借使用情事,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勞務採購評選作業有違採購招標文件等規定,且評選委員未依評選要點所列評分標準給分,影響實質評選結果,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金門縣政府。
審計室指出,金門縣政府為辦理KBike系統建置案,徵求具專業經驗之建置與營運廠商,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招標,於103年12月27日評選由招標前9天甫設立且資本額300萬元之廠商為優勝廠商並以4,500萬元決標。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10月查核發現,金門縣政府辦理KBike系統建置案評選作業,未慎酌採購案件特殊性,妥訂投標廠商資格,又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未依規定載明廠商間之差異,且將計畫主持人個人過去經歷列為廠商實績;評選委員亦未依評分標準給分,影響實質評選結果等違失情事,經依審計法第17條前段規定於109年4月30日陳報監察院,嗣該院立案調查後,業於109年7月17日公告糾正金門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190期)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金門縣政府將參酌實際需求訂定廠商資格,加強宣導及辦理實質審查,並於110年4月間研訂委託技術服務作業程序(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等採購參考範本、作業流程圖及標單文件供遵循,以提升採購效能;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9年8月24日函釋,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為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不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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