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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遲未依法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臺北港及其周邊道路空氣品質維護區
臺北港及其周邊道路空氣品質維護區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為改善空氣品質,辦理具高污染性移動污染源之稽查取締作業,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環保局遲未依規定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以管制具高污染性之一、二期柴油車進入空氣污染高濃度區域,空氣品質改善成效未顯著,經函請研謀改善,環保局已公告實施新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首先劃設臺北港周邊道路為空氣品質維護區,加強執行稽查取締作業。
審計處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使主管機關加強特定區域移動污染源之管制,減少具高污染性移動污染源之使用,以有效改善空氣品質,於107年8月1日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規定,新增空氣品質維護區之定義,並於同法第40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然而,審計處於107年12月查核發現,截至107年底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已逾5個月,環保局遲未劃設新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以落實具高污染性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審計處遂於108年1月函請環保局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環保局已利用交通流量大數據繪製柴油車等高污染性移動污染源之污染排放量地圖,經分析評估後,於109年9月25日公告實施新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首先選定臺北港及其周邊道路劃設為空氣品質維護區,規範除一年內經排煙檢驗合格等符合管制措施但書規定之車輛外,禁止88年6月30日前出廠之一、二期柴油車全時段進入該區域,並透過架設固定式車牌辨識系統加強稽查取締,截至109年底止,已告發處分18件違規車輛,且鄰近之淡水空氣品質測站近日測得之SO2濃度值由109年9月之1.92ppm,降至110年1月之1.46ppm,未來將再規劃板橋公車客運站周邊範圍為空氣品質維護區,逐步改善空氣污染高濃度區之空氣品質。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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