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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執行違章建築拆除業務,未依規定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拆除費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之立法程序,落實違建使用者付費並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執行公安強制拆除情形
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執行公安強制拆除情形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下稱拆除大隊)自102年起,每年編列預算3,500萬元辦理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核與建築法第96之1條第1項應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之規定未符,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協調新北市議會完成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之立法作業,落實違建使用者付費並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拆除大隊自102年起,每年編列預算3,500萬元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作業,惟依據建築法第96之1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新北市審計處於107年3月查核發現,拆除大隊雖依前開規定意旨,於102年訂定「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草案)」,惟遲未完成立法程序,無法有效遏止違章建築案件量增加,嗣該處於109年3月追蹤查核發現,上開自治條例仍未完成立法程序而無法實施,每年仍需耗費公帑執行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經分別於107年6月6日及109年5月1日函請新北市工務局督促所屬拆除大隊積極與新北市議會協調溝通,加速推動上開自治條例合法化程序。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業於109年7月16日經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並自109年8月19日起實施,將針對「公共安全及社會治安」、「公共交通及消防救災」、「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農地保育及竊佔公有土地」、「配合檢調廉政等單位拆除」等5大類違建行為收取強制拆除費用,以落實違建使用者付費並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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