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遲未履行查處商業區建築物涉有作住宅使用,違反都市計畫規定情事,影響區域發展,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並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內部分商業區建築物以住家用申報房屋稅,涉有作住宅使用,違反都市計畫規定情事,經函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研謀改善,處理結果並於107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揭露(第乙-168頁),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當地地方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臺北市政府業於100年7月22日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以該府為主管機關,並得委任該府都發局執行,以落實都市計畫法之實施。
臺北市審計處於107年12月查核發現,臺北市都市計畫載有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除處理中之大彎北段區域外,尚有5處計有690戶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涉有作住宅使用,違反都市計畫規定情事,經於108年2月函請都發局研謀改善,相關處理結果並於107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揭露。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臺北市審計處並配合提供資料供該院參考。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9年5月19日糾正臺北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183期)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當地地方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臺北市政府業於100年7月22日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以該府為主管機關,並得委任該府都發局執行,以落實都市計畫法之實施。
臺北市審計處於107年12月查核發現,臺北市都市計畫載有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除處理中之大彎北段區域外,尚有5處計有690戶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涉有作住宅使用,違反都市計畫規定情事,經於108年2月函請都發局研謀改善,相關處理結果並於107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揭露。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臺北市審計處並配合提供資料供該院參考。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9年5月19日糾正臺北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183期)
發布單位:
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