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立花崗游泳池因設備老舊結束營運而長期閒置,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採行活化措施,發揮設施場地使用功能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花蓮市公所經管花崗游泳池,因設備老舊場地簡陋,未能吸引民眾進場使用,自103年6月間結束營運後,相關設施長期閒置,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公所已採行改建為花崗山親子戲沙遊樂場之活化措施,發揮設施場地使用功能。
花蓮市立花崗游泳池面積760平方公尺,於66年完工啟用,原由花蓮市公所自行經營管理,嗣於99年間委外營運,103年6月間契約期滿後廠商未再續約。經考量該泳池已使用36年餘,相關設施與水質處理能量未符現行法令標準,並考量設備老舊場地簡陋,若再投入龐大經費改善,不具投資效益,即關閉游泳池未開放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105年11月4日起列管為閒置公共設施。花蓮縣審計室於106年1月查核發現,該公所因該游泳池設備老舊無維護價值,計畫辦理報廢拆除,惟迄未能完成用地檢討作業,致公共設施場地長期閒置,影響市區精華土地利用效益,嗣再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該游泳池已於107年10月完成改建為親子戲沙遊樂場,惟因欠缺遮陽網設施,尚未對外開放,影響設施資源使用效益,經分別於106年2月2日及108年4月12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市公所於106年5月16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提案將泳池改建為兒童戲沙遊樂場使用,獲花蓮縣政府於107年2月1日審議同意,經籌措預算經費1,300萬元,辦理完成花崗游泳池改建親子戲沙遊樂場工程後,於108年5月3日先行提供花蓮縣各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及於同年7月1日正式開放民眾使用,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同年10月28日解除列管,復於109年1月9日增設完成遮陽網設施,提升休憩使用品質,截至109年2月底止,推展親子進場活動人數達6千餘人次,持續發揮親子遊憩設施使用功能。
花蓮市立花崗游泳池面積760平方公尺,於66年完工啟用,原由花蓮市公所自行經營管理,嗣於99年間委外營運,103年6月間契約期滿後廠商未再續約。經考量該泳池已使用36年餘,相關設施與水質處理能量未符現行法令標準,並考量設備老舊場地簡陋,若再投入龐大經費改善,不具投資效益,即關閉游泳池未開放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自105年11月4日起列管為閒置公共設施。花蓮縣審計室於106年1月查核發現,該公所因該游泳池設備老舊無維護價值,計畫辦理報廢拆除,惟迄未能完成用地檢討作業,致公共設施場地長期閒置,影響市區精華土地利用效益,嗣再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該游泳池已於107年10月完成改建為親子戲沙遊樂場,惟因欠缺遮陽網設施,尚未對外開放,影響設施資源使用效益,經分別於106年2月2日及108年4月12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市公所於106年5月16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提案將泳池改建為兒童戲沙遊樂場使用,獲花蓮縣政府於107年2月1日審議同意,經籌措預算經費1,300萬元,辦理完成花崗游泳池改建親子戲沙遊樂場工程後,於108年5月3日先行提供花蓮縣各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及於同年7月1日正式開放民眾使用,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同年10月28日解除列管,復於109年1月9日增設完成遮陽網設施,提升休憩使用品質,截至109年2月底止,推展親子進場活動人數達6千餘人次,持續發揮親子遊憩設施使用功能。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