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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訂定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規範未盡周延,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增列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以兼顧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與財源籌措效益,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嘉義市都市計畫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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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以下簡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尚未以折繳代金方式,將移轉過程之增額利益回歸政府增裕財政收入,並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經函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審查許可要點,增列接受基地得以繳交代金方式移入容積,截至108年12月底止計核發2案容積移轉許可,收取代金5,673萬餘元,增裕財政收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容積移轉可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亦可促進都市土地有效利用。內政部於98年修正發布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規定,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嘉義市審計室於103年12月查核發現,該府於103年5月14日訂定之嘉義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尚未依內政部修訂之實施辦法將「容積移轉以折繳代金制度」納列,鑑於容積移轉折繳代金可將移轉過程所增額利益回歸政府,除符合社會正義增裕財政外,並可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經於104年2月函請研議增列。復於105年12月查核發現,該府雖已於104年5月1日修正上開審查許可要點增列接受基地得以繳交代金方式移入容積,惟尚乏申請案件尚乏實績,於106年2月再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後續改善情形,該府於106年6月30日再次修正規定,接受基地至少50%應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且加以推廣,截至108年12月底止,計核發2案容積移轉許可,收取代金5,673萬餘元,兼顧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與財源籌措效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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