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客搭乘郵輪國外旅遊,附加簽訂郵輪特別協議書,影響旅客消費權益,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交通部觀光局已訂定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確保消費者權益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旅行社辦理國人搭乘郵輪國外旅遊,多係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附加「郵輪特別協議書」與旅客訂約,與交通部觀光局所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未符,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確保消費者權益。
目前國內郵輪旅遊係由旅行社招攬或包船,再與其他旅行社進行分銷。交通建設審計處於107年11月查核發現,旅行社辦理國人搭乘郵輪國外旅遊,多係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附加「郵輪特別協議書」與旅客訂約。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6年7月19日發布市調報告,該會抽查10家旅行社代理之郵輪旅遊發現,有8成旅行社規定旅客在1至2個星期前取消行程,團費將全額沒收,與交通部觀光局所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點,旅客於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之規定未符,有損旅客消費權益,經於108年2月21日函請交通部觀光局檢討改善。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結果,交通部觀光局已將因旅客、旅行業之事由致解約之賠償規定與基準納入「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109年2月6日公告施行,以為業者辦理郵輪旅遊行程解約退款賠償之準據。
目前國內郵輪旅遊係由旅行社招攬或包船,再與其他旅行社進行分銷。交通建設審計處於107年11月查核發現,旅行社辦理國人搭乘郵輪國外旅遊,多係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附加「郵輪特別協議書」與旅客訂約。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6年7月19日發布市調報告,該會抽查10家旅行社代理之郵輪旅遊發現,有8成旅行社規定旅客在1至2個星期前取消行程,團費將全額沒收,與交通部觀光局所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點,旅客於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之規定未符,有損旅客消費權益,經於108年2月21日函請交通部觀光局檢討改善。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結果,交通部觀光局已將因旅客、旅行業之事由致解約之賠償規定與基準納入「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109年2月6日公告施行,以為業者辦理郵輪旅遊行程解約退款賠償之準據。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