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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維護歷史與文化資產機制,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擬訂古蹟管理維護計畫,並提送古蹟及歷史建築清冊予消防單位,完備文化資產之維護機制

國定古蹟李騰芳古宅
國定古蹟李騰芳古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辦理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部分古蹟尚未訂定管理維護計畫,或未將古蹟及歷史建築資料依規定通報消防機關,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擬訂古蹟管理維護計畫,並提送古蹟及歷史建築清冊予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完備文化資產之維護機制。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強化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指導綱領第7點規定,古蹟、歷史建築主管機關應主動將轄內列管古蹟、歷史建築提供消防機關。桃園市保有豐富且珍貴之文化資產,截至107年底止,轄內計有古蹟21處,歷史建築86處,文化局為保存維護上開文化資產,於107年度編列370萬元,辦理古蹟及歷史建築等管理維護相關作業。桃園市審計處於107年11月查核發現,文化局轄管古蹟及歷史建築尚有30處尚未訂定管理維護計畫,14處未通報消防機關,不利文化資產保存,經於108年2月2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文化局透過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訪視巡查計畫,輔導所有權人研擬管理維護計畫,截至108年8月底止,已完成17處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計畫,其餘13處亦已進行修復及擬訂中;另文化局已於108年5月1日提送14處未通報之古蹟及歷史建築清冊予消防局,俾利掌握救災資訊,已完善古蹟及歷史建築之災害應變與管理維護機制。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第二科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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