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未積極辦理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系統整體規劃及公告,據以推動共同管道建設,俾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以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未考量最新都市發展建設現況,通盤檢討及整體規劃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經促請檢討改善,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已獲內政部營建署核定,桃園市政府並完成系統公告,據以推動桃園市共同管道建設,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加強道路挖掘管理,以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
依共同管道法第8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直轄市共同管道系統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及共同管道系統經公告後,每3至5年應辦理通盤檢討。桃園市審計處於106年1月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自共同管道法制定公布日(89年6月14日)起至105年底止,僅於97年公告「桃園航空城客運園區」及「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等2處共同管道系統,未積極會商及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鑑於桃園市改制升格後,都市計畫變更、重大開發計畫陸續推動,原核定系統已歷時多年,迄未考量最新都市發展建設現況,重新通盤檢討及整體規劃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經於106年2月2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工務局以2年期程(106至107年度),計畫總經費約1,969萬元,委託專業廠商辦理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並會商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舉辦8場研商(說明)會議,該系統整體規劃已於107年12月16日獲內政部營建署核定,桃園市政府並於108年2月完成系統公告,據以推動桃園市共同管道建設,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加強道路挖掘管理,以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
依共同管道法第8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直轄市共同管道系統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及共同管道系統經公告後,每3至5年應辦理通盤檢討。桃園市審計處於106年1月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自共同管道法制定公布日(89年6月14日)起至105年底止,僅於97年公告「桃園航空城客運園區」及「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等2處共同管道系統,未積極會商及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鑑於桃園市改制升格後,都市計畫變更、重大開發計畫陸續推動,原核定系統已歷時多年,迄未考量最新都市發展建設現況,重新通盤檢討及整體規劃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經於106年2月2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工務局以2年期程(106至107年度),計畫總經費約1,969萬元,委託專業廠商辦理桃園市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並會商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舉辦8場研商(說明)會議,該系統整體規劃已於107年12月16日獲內政部營建署核定,桃園市政府並於108年2月完成系統公告,據以推動桃園市共同管道建設,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加強道路挖掘管理,以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第四科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