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部分規定,未配合管理實務適時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修法,完備土石方管理機制
桃園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妥善管理境內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下稱土石方自治條例),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規定未配合管理實務適時修正,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修法,完備境內土石方管理機制。
審計處指出市政府為妥善處理境內B1類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下稱土石方),於105年12月制定土石方自治條例,並為防範土石方遭違規棄置,於106年2月推動載運土石方車輛裝設GPS設備,強化流向管制。近5年桃園市每年土石方產量介於798萬至950萬立方公尺,處理量龐大,市政府配合內政部土石方交換利用及聯單電子化管制政策,持續調整土石方管理實務。
然而,審計處於108年起至114年4月查核發現,土石方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規範與實務已採用聯單電子化管制作業未盡相符;市政府雖於113年7月預告修正土石方自治條例草案,將聯單電子化管制作業納入草案,並於114年1月提送市政府法規會審查,惟迄114年3月底,修正草案尚在法規審查階段,後續修法程序尚待完成,審計處遂於114年6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土石方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全文39條,業經桃園市議會114年12月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於115年7月公布,修正重點包括增列具追蹤流向功能設備應維持正常運作、電子聯單管制格式及程序之授權等規定,並自公布日施行,以完備土石方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11-06)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