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衛生所藥品管理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作業要點,強化藥品管理機制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為利所屬衛生所藥品採購及管理作業有所依循,訂定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暨南投縣慢性病防治所藥品採購及管理作業要點(下稱藥品採購及管理作業要點),經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衛生所未先領用將屆有效期限之藥品,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藥品採購及管理作業要點,強化藥品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藥品採購及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各所藥師為藥品管理人員,如發現將屆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藥品,應即向廠商更換新品;第7點規定,各所醫療作業應建立藥品領用制度,並由藥師按月造冊呈各所主任核定。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9月查核發現,部分衛生所藥品庫存雖逾安全存量上限標準,仍於次期進貨,又間有部分藥品將屆有效期限,未領用先屆期之藥品,另藥品採購及管理作業要點,規範各衛生所藥品採購、安全存量、藥品盤存等作業原則,未明定藥品領用順序,為避免藥品滯存或逾期失效,審計室遂於113年11月函請衛生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衛生局已於115年1月22日修正法規名稱為南投縣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藥品採購及管理作業要點,並修正第3點規定,各衛生所配發藥品時應依先進先出及屆效期之藥品先出原則處理,且藥品應於屆效期6個月前洽廠商更換新品,強化藥品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0-29)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施政主題細項:
藥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