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部分避難收容處所位處風險區位,甚有標示適用水災、土石流或震災者位於相應災害風險區域,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採取因應措施,並完成適用災害類別修正
花蓮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避難收容處所督導及整備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避難收容處所位處淹水潛勢區等風險區位,且標示適用水災、土石流或震災者亦位於相應災害風險區域,經函請研謀改善,縣政府已督導各公所採取因應措施,並完成適用災害類別修正,強化疏散撤離安置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災害防救法第23條及第27條規定,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人員疏散及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等事項。另依水災危險潛勢地區疏散撤離標準作業程序第4點規定,縣政府應督導鄉鎮市公所辦理疏散撤離作業整備,鄉鎮市公所應整備事項包括安全避難處所與路線之規劃選定及安全性評估。
然而,審計室於115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公告之147處避難收容處所中,有18處位於風險區位,占12.24%,包括位處於淹水潛勢區10處、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7處,另有1處同時位處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又其中12處公開資訊標示適用於水災、土石流或震災避難安置,惟實際卻位於相應風險區域,甚有4處預估淹水深度已達疏散撤離標準(0.5公尺以上),避難收容規劃未妥適考量災害風險特性,審計室遂於115年5月函請縣政府本主管權責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督導各公所全面檢討前揭18處位處風險區位之避難收容處所,並依個別風險特性採取鄰近適宜處所收容、分散安置或列為備用收容處所等因應措施;另12處適用災害類別均已完成修正,包括8處刪除水災適用、3處刪除震災適用及1處刪除土石流適用。縣政府嗣於115年9月4日公告修正結果,並同步更新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訊,提升災害避難安置安全性。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0-23)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