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及所屬辦理採購作業核有共同性缺失,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通函檢討並列入採購稽核,提升政府採購效能與品質
宜蘭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各項採購案件,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採購案件之可行性評估及規劃設計、招決標、履約、驗收等各階段核有共同性缺失態樣,經函請研謀改善,縣政府已通函所屬檢討並列入採購稽核注意辦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能與品質。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為推展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公共建設及環境保護等重要施政計畫,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114年度辦理採購案件計1,734件,決標總金額70億3,344萬餘元,採購規模龐大且涉及層面廣泛,各階段作業之妥適性攸關公帑運用效益及公共服務品質。
然而,審計室查核縣政府及所屬辦理採購作業執行情形,發現可行性評估及規劃設計、招決標、履約、驗收等4階段未臻周妥,經彙整22項共同性缺失態樣,包括:申請建造執照前未完成建築線指定作業、自治條例修正後投資契約未併同配合修正、未依契約規定要求廠商履行保固責任、驗收佐證資料不完整等,審計室遂於115年5月函請縣政府本上級機關權責督促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注意檢討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5年6月1日通函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檢討,作為爾後工程設計、履約及維護管理各階段應行考量事項,並列入採購稽核注意辦理,俾強化機關採購作業內部控制,提升政府採購效能與品質。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0-16)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