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慰助金發放相關規範未臻完善或未檢討存續之必要性,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及廢止相關規範,健全制度規章
金門縣政府(下稱縣府)訂定自治法規及設置基金,辦理戰地政務時期縣民三節慰助金發放作業,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用途支應對象未適時修正,部分慰助金發放對象已執行完畢仍未廢止相關規範,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廢止過時之慰助金發放規定,健全制度規章。
審計室指出,縣府為補償戰地政務時期縣民遭受砲火襲擊、自由受限之特別犧牲,分別於100年1月及102年7月制定「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原係47年,105年11月修正為49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下稱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金門縣處理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自治條例」(下稱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自治條例),作為發放慰助金依據,並設置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補償基金(下稱補償基金)編列預算支應發放慰助金所需經費。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原自衛隊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之發放對象係47年參戰八二三砲戰之民防自衛成員,嗣因國防部核認49年參與六一九砲戰為國家重大戰役,爰於105年11月修正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發放對象,惟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發放對象仍維持47年次,未適時修正;另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自治條例規定申請發給慰助金事項已於110年度執行完畢,尚無待辦事項,仍未廢止,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分別於114年9月修正補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用途適用對象,並於115年5月廢止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自治條例,以契合實務運作,健全制度規章。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0-16)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