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辦理公共設施管理作業未臻落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清查並強化管理,提升使用效益
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避免公共設施閒置或低度使用,自112年起推行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機制,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設施管理機關未落實公共設施主動清查,或未將清查結果登載於資訊系統,不利及早發現並列管追蹤低度使用或閒置設施,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清查及補登作業,強化公共設施源頭管理及提升使用效益。
審計室指出,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定之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作業要點規定,縣政府應督導所屬設施管理機關每年至少辦理1次公共設施使用情形主動清查,並將清查結果登載於工程會資訊系統。
然而,審計室於115年1月查核發現,截至114年12月底止,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單位)暨公所計28個設施管理機關(單位)辦理公共設施使用情形主動清查,於工程會資訊系統登載公共設施案件計306件,惟經比對臺東縣已完工營運或閒置之公共設施結果,部分設施管理機關(單位)尚未依規定辦理公共設施使用情形主動清查,或已清查惟未將清查結果登載於工程會資訊系統,顯示相關設施管理機關(單位)清查作業未臻落實,不利及早掌握設施使用情形及落實源頭管理,審計室遂於115年3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函請所屬機關暨公所全面清查轄管公共設施,截至115年8月底止,31個機關(單位)及公所已完成主動清查,於工程會資訊系統登載案件計391件;縣政府並已督導各設施管理機關(單位)落實清查及強化源頭管理,以提升公共設施使用效益,降低閒置風險。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0-16)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