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部分學校訂定教師聘約(服務規約)規範未符現行法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
臺東縣所轄學校為配合校務行政及教學需要,訂定教師聘約(服務規約),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學校訂定內容未配合現行法制修正,經函請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
審計室指出,臺東縣所轄學校為配合校務行政及教學需要,規範教師聘約相關事項,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臺東縣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聘約要點等相關規定,訂定教師聘約(服務規約)。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臺東縣臺東市豐田國民小學等13所學校訂定之教師聘約(服務規約)部分內容,未配合現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原法規名稱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修正,致規範內容與現行法制未符,審計室遂於115年1月函請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臺東縣臺東市豐田國民小學等13所學校已於115年1至3月修正教師聘約(服務規約),使相關規範符合現行法制。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0-08)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臺東市豐田國民小學等13所學校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