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作業未臻完善,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指導綱要等法規,以強化整體防護策略與目標
國家關鍵基礎設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 CI)係國家韌性治理核心,攸關國家安全與社會經濟穩定。政府自101年起推動CI安全防護工作,103年函頒並於107年修正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下稱指導綱要),建立多層級治理架構。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相關法規欠缺CI防護疏漏罰則及人員適任性查核規定,經函請行政院研謀改善,已修正指導綱要等法規,以強化整體防護策略與目標。
審計部指出,政府於107年修正指導綱要予相關中央機關,作為各機關推動CI防護工作之最高指導原則。嗣行政院(國土辦公室,下稱國土辦)為降低CI因事故中斷運作之影響,並提升預防與快速復原能力,於109 年啟動指導綱要修正作業,辦理意見調查並邀請相關部會研商;於111年邀集相關部會檢討增修CI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等行為加重刑責,修正電業法、鐵路法等22部法律。
然而,審計部於114年1月查核發現,國土辦雖已擬議將CI安全保護轉向韌性治理等修正重點,惟截至114年6月底止,修正作業歷時5年仍未完成,且欠缺CI防護疏漏罰則及人員適任性查核規定,不利形成完整防護體系,審計部遂於114年6月函請行政院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行政院(國土辦)已於114年8月19日修正指導綱要,並修正名稱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及由相關機關於115年1月5日增修訂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與電信管理法之過失犯罰則規定等,以因應國際防護趨勢及潛在威脅之變化,強化整體防護策略與目標。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6-10-02)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
施政主題細項:
治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