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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部分土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屏東縣地價稅宣導
屏東縣地價稅宣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下稱財稅局)辦理地價稅稽徵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涉有供作住宅、倉儲、製造業及商業使用,或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等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或改課稅款1,957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及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亦同。另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陸續於113年9月至114年10月間查核發現,屏東縣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惟實際供作住宅、倉儲、製造業及商業使用,或有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等情事,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審計室遂陸續於113年11月至114年12月間函請財稅局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6月底止,財稅局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或改課地價稅計959筆、金額1,957萬餘元,持續加強稅務宣導及稅籍清查作業,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10-02)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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