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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為多元籌資及避免利率波動造成負擔,已制定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惟迄113年底尚未發行,審計機關促請研謀妥處,已發行公債獲取資金挹注重大建設,減省利息負擔

桃園市政府債券發行資訊
桃園市政府債券發行資訊

  桃園市政府(下稱市政府)於113年6月28日制定桃園市建設公債發行自治條例,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迄113年底尚未發行公債,以減輕債務利息,經函請市政府研謀妥處,已針對捷運軌道建設與社會住宅兩大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下稱自償性計畫),發行共計60億元之政府可持續發展永續債券(下稱永續債),減省利息負擔。

  審計處指出,桃園市自103年升格以來,各項公共建設及服務需求提升,對施政計畫之經費財源籌措,除爭取中央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及提升自籌財源外,亦透過向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或專戶調度暫無需用之資金,或向金融機構借款支應。市政府鑑於中央銀行自109年度起數度調升重貼現率,由1.125%逐步調升至113年之2%,連帶金融機構放款利率同步走高,嗣為避免利率波動衝擊債務利息負擔,及促使資金籌措管道多元,爰訂定上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因應。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113年度市政府各筆長期借款(自償及非自償性債務)平均利率1.83%,較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2年期公債殖利率(1.4206%)為高,截至113年底市政府之長期借款1,600億餘元,如改以發行公債獲取資金挹注重大建設及自償性計畫,每年可為市政府減省債務付息約4億餘元,惟迄113年底尚未發行公債,審計處遂於114年5月函請研謀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財政局已於114年間針對捷運軌道建設與社會住宅兩大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發行4期共計60億元永續債,預估每年可為市政府減省3,644萬餘元之債務付息,另市政府未來將持續蒐集各地方政府發債經驗及市場資訊,並評估不同融資工具之成本效益,暨視資本市場狀況及建設資金需求,適時研議發行公債之可行性,以降低整體融資成本及提升財政韌性。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9-24)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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