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虛擬資產監理機制對保障交易人權益未盡健全,且相較鄰國尚待建立統一規範,審計部促請改善,已制定並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健全市場監理制度及交易人權益保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加強虛擬資產交易安全,自110年起將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之洗錢防制納入監管,另於112年9月發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相較亞洲鄰近國家,我國尚乏統一之法律監管規範,不利交易人權益之保障,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制定並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健全虛擬資產監理法制。
審計部指出,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於112年9月建議各國建立更全面之虛擬資產監管機制,歐盟亦於112年發布加密資產市場規範(MiCAR);新加坡、日本、香港及韓國等亞洲鄰近國家(地區),亦陸續制定或修正相關法令,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註冊或許可制度,並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安防護、投資人保護等事項予以規範。
然而,審計部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我國尚未建立統一之虛擬資產法律監管制度,業者如違反VASP指導原則,金管會僅可依據洗錢防制法施以行政處罰,又虛擬資產尚非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範圍,不利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投資人權益保障,另已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業者亦陸續發生涉及洗錢、詐欺等案件。
審計部遂於113年6月函請金管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金管會已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許可及相關監理制度,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15年7月22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有助健全市場監理制度及保障交易人權益。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四廳(發布日期:2026-09-23)
被審核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