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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辦理賦稅捐費徵課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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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土地及房屋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及房屋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稅款計602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22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合於規定作農業使用者,徵收田賦。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及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房屋稅。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雲林縣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土地,其坐落房屋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部分課徵田賦土地有非作農業用途;部分房屋供餐飲、工廠、旅宿業等營業使用仍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或有增建未核課房屋稅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4年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截至115年6月底止,已依法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298筆、金額602萬餘元,並持續精進稅籍清查作業,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9-11)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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